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6-04-19 01:33:42
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发改办价格[2015]1977号)和省物价局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《关于加快推进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》(辽价发[2015]56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,对我市城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居民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由27元/m2(建筑面积)调整为26元/m2(建筑面积),居民实际供暖收费23元/ m2(建筑面积),海城市政府对供暖企业直接补贴由4元/ m2(建筑面积)调整为3元/ m2(建筑面积);
二、中小学、幼儿园(含私立)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由27元/ m2(建筑面积)调整为26元/ m2(建筑面积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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